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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5
五、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乘車人員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
    礙者始得停放,使用車輛為汽車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置於汽車前
    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