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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8 條
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
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
在此限。
揭弊者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所得
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
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但其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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