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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3 條
揭弊者係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
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再任公職案件,得不受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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