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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2 條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
、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
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
密之事項者,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