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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誠正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7
三十七、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本校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
        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
          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前項救濟,應俟申復決定作成後,始得提起。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