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6: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誠正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6
二十六、本校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
        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