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本校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法律協助。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 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