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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或利用。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查詢、傳輸及儲存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調取 過程,應實施防止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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