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3 06: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6 條
金融情資應自金融情報中心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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