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3 11: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4 條
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
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
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取得前項資料,以確保其即時性及正確性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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