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不符前點規定。
(二)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
      判決確定。
(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
      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
      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