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8
三十八、對於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本校參與處理校園
        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但不及於事件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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