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9: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4
三十四、本校接獲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
        檢舉案交性平會或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之初步審查小組重新討論
        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
        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