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4
二十四、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
        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
          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
          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
          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
        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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