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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6
六、機關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
    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機關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
    維護;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亦應採取下列第三款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機關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得採
    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機關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
    ,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