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4
四、機關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電
    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及本要點公開揭示,或
    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公開揭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