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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0
十、性騷擾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後,應儘速確認適用法令及受理申訴調查權限
      ,並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將案件送申處會召集人指
      派三人以上委員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其成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應有外部委員,又女性委員比例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二)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申處會,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三)前款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經申處會召開會議審議後,由機關移送所
      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程序;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決定成立者,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對
    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
    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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