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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4
十四、機關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
      行,避免相同案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