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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3
十三、機關未處理或不服機關所為調查或懲處結果,申訴人如為公務人員
      或教育人員者,得分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教師法提起救濟;申訴
      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
      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機關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員
      工或求職者如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分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及教師法提起救濟;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依性別
      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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