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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2
十二、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
      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
      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或決議有偏頗之虞者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機關申請令其迴
      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
      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
      避者,應由機關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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