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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0
十、性騷擾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儘速確認適用法令及受理申訴調查權限
      ,並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二)機關受理申訴案件,應提送申處會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委
      員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成員應有
      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且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三)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移送申處會審議,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四)申處會應參考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
      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五)機關應將申處會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機關。
(六)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
      處,並給予被害人對行為人之懲處額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納入最
      終懲處決定之參考。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時,被害人之機
      關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函送行為人之機關辦理,行為人所屬
      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該懲處案件時,應給予被害人就懲處額度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第六款處理結果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機關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處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
    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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