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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4.3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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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9
九、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給成績分數者,應依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加成績總分一分至 六分,不得逕自變更進分標準。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9
九、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給成績分數者,應依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加成績總分一分至 六分,不得逕自變更進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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