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應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行為人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開戶之申請。 二、行為人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建 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三、其他法規有規定拒絕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者,依該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