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 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 不適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