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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兼之,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繼
任委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