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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3 條
本部得將下列事項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之實施。
二、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事務。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通知本部矯正署就前項委任事項相關辦理情形提
出報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