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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8 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儲存第三條錄音、錄影內容之錄音帶、錄影
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應妥為保管,為防範遭受損毀或內容遭到
消磁,應以適當防止壓損之儲存卷袋置放,併同案卷妥適保管,必要時應
另行備份。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