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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6 條
錄音、錄影製作完成後,應妥適採取防護消音、消影之措施。
錄音帶、錄影帶外部應載明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之姓名或代號、訊問或詢
問之時間,如檢察機關已分案者,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載明;於不予續錄
時,應加以封緘後由錄製者簽名。
數位磁碟或其他以數位方式儲存之裝置外部應記載足以識別該案之相關資
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