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審核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及選舉賭盤檢舉獎金給與基準 3三、檢舉人所檢舉案件符合前點應給與一般獎金,若有下列各款情形,得
分別加發特別獎金。但非因檢舉人提供具體事證而查獲者,不加發特
別獎金:
(一)查獲共犯逾二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加發特別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二)查獲資助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部分,每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加
發特別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最高加發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扣押資助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部分,每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加
發特別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最高加發新臺幣三百萬元。
檢舉人所請領一般獎金及特別獎金合計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
限。一般獎金及特別獎金合計未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給與新臺幣一
百萬元檢舉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