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車 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所 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