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5: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車
    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所
    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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