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5
五、停車場開放使用時間,員工停車場依勤務需要供所內職員使用停放;
    接見家屬停車場及其他洽公民眾及公務車輛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
    午五時,禁止車輛過夜停放(如有公務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未依規定時間停放者,本所得施以拖吊處理,因此衍生之拖吊費用及
    保管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擔。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