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從事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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