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8 01: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10
十、使用人停放車輛,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
    其他車輛者,使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