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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5
五、本所附設停車場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員工停放車輛之用,符合規
    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免徵應徵收使用規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