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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13
十三、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停放,並應將專用停車位識
      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或機車車頭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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