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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12
十二、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
      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