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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11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用人應
      負損壞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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