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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10
十、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
    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
    所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