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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21
二十一、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 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得有異議。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21
二十一、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 視為廢棄物,由本所處理,不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