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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2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
    務科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
    室會同辦理。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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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本所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
    務科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
    室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