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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15
十五、宿舍設備,以現有陳設為準,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
      ,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
      償責任。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5
十五、宿舍設備,以現有陳設為準,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
      ,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
      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