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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