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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112.10.04訂定) 12
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