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使用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署得拒絕其使用停
    車場,並請其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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