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本署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對停放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使用人如
    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行車事故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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