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9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9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