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7 23: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
    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
    監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8
八、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
    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
    監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