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車場開放使用時間: (一)本監職員得視工作時間勤務排定,於上班日停放。 (二)對洽公民眾及來賓開放使用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上 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止。但本監開放收容人接見之非上 班日,比照上班日規定辦理。 (三)車輛進出須配合本監門禁管制時間,禁止車輛過夜停放(如有公務 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未依規定時間停放,本監得依規定處 理。
五、停車場開放使用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上班日為準: (一)上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止。 (二)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或本監公告連續假日,辦理收容人接見期間,開 放接見室前停車場供停放。 (三)車輛進出須配合本監門禁管制時間,禁止車輛過夜停放(如有公務 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未依規定時間停放,本監得依規定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