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
      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11
十一、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
      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