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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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 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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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 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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