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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本署停車場計有員工停車場、當事人停車場(含公務車停車位)、檢
    察官專用停車場,供公務車、員工上下班及民眾洽公停車使用。
無資料